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九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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