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429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等业务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等业务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4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没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中分别称:
一、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及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地知道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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