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22:0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征字〔1994〕4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讼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讼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内税征字〔1994〕4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中有关报送范围、日期、内容的要求,不论盟市或旗县发生的复议、应诉案件及涉税应诉案件,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案件材料。
二、内税征字312号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从1995年起改为年度报表,仍按原格式填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20日前,1994报送时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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