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1:20:4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1994〕6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法字〔1994〕6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通知要求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设立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复议办公室人员组成情况,请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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