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避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避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避曾以内国税稽字52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交统一印发了统计表。由于总局征管司下发的稽查工作统计表竹 管工作报表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重复编报,区局决定只由稽查系列汇总报送,区局稽查分局和征管下再分别上报总局。因此,发下的稽查工作统计表需增加以下两项内容,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做好与有关科室的衔接工作;
一、表二(5)的“其他违法案件”中的坚栏“户数”栏增加“其中;登记类、账簿类、申报类“;
二、表三(1)的坚栏增加“税收保全执行情况”即“保全解除的户数和金额”和保全执行的户数和金额”。
以上补充内容各地可另附表加以说明,并从1995年年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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