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公通字〔1997〕2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内公通字〔1997〕26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民现具有犯罪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各级公安机关对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同级税务机关。
二、《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分别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公安部门负责负责制。
三、各地在执行中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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