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税收系列专题——越南
越南,作为东南亚地区的一颗璀璨明珠,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得益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积极开放的经济政策,越南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成为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最具活力的经济体之一。特别是在吸引外资、推动工业化进程、以及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方面,越南展现出了强大的潜力和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越南正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其作为新兴市场的地位也日益凸显。越南的税收制度在其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多层次的税收体系、丰富的税种以及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越南不仅为国家财政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越南的税收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涵盖国家、省/直辖市和县三级税务机关。这种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确保了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税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税种分类
越南的税收体系包含多种税种,主要针对商业活动和投资项目。主要的税种包括:
企业所得税(CIT):这是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种,税率通常为20%,但对于某些行业和小型企业可能会有优惠税率。
增值税(VAT):这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标准税率10%,某些商品可能适用5%或0%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PIT):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种,采用累进税率,最高可达35%。
特别销售税(SST):适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如奢侈品和烟酒等。
进口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税率因商品类别而异。
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费:这些是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除了上述税种,越南的税收体系还包括自然资源税、不动产税、出口关税、环境保护税和土地租赁费用等。
[*]越南的税收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多层次性:越南的税收体系由国家、省级和地方三级税务机关共同构成,使得税收政策能够在不同层级上得到有效执行。税种多样性:既有直接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有间接税(如增值税、进口关税),涵盖了广泛的经济活动。税收优惠丰富:为了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越南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免税期、加速折旧、投资信贷和关税减免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激励投资者和企业家。
越南财税等政策汇总
一、财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越南《消费税》
[*]越南《增值税》
[*]越南《个人所得税》
[*]越南《企业所得税
[*]越南《进出口税》
[*]越南《特别消费税法》
[*]越南《环境保护税》
[*]越南《非农用地使用税》
[*]越南《税务管理》
二、其他政策
[*]越南《宪法》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越南2009-2011年降税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越南承诺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越南第二批承诺表
一、企业所得税(CIT)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基本税率:20%,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产生的所有企业收入。
特定行业税率:对于石油、天然气及贵重稀有资源的寻找、勘探、开发,税率在32%至50%之间。
外资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享受10%到17%的所得税优惠。
“四免九减半”政策:前四年免税,接下来的九年减半征收。
“六免十三减半”政策:前六年免税,接下来的十三年减半征收。对于大规模、高科技项目,最高可享受30年的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全球最低企业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对连续4年中2年合并总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CIT=(收入总额-可扣除费用-累计转结亏损(亏损可向后转结5年))*税率
特别的:研发费用(仅用于越南)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上限不超过10%,并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
2、不可扣除费用类型
- 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意即 (i)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ii)无适当证明文件;且 (iii) 折旧率大于法定比率等;- 原材料、用品、燃料、能量及货物成本超过法定合理消耗率;- 在没有足够文件的情况下向个人租赁资产;- 未实际支付或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企业财务政策中未明订发放条件和金额的账列人工成本;- 超过月平均薪资上限的员工福利费用;- 参加自愿性退休基金缴费以及为员工购买自愿性养老保险缴费超过300万VND/人/月;- 超过越南央行公布利息1.5倍的非经济机构和非信贷机构的贷款利息;- 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的贷款利息费用超过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的30%。未抵扣完的利息费用得以连续后抵5年。- 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财务投资亏损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产品保证或工程和职业风险准备等;- 截至会计期末,尚未全额或部分支付的期间应计费用;- 非应付账款项目的会计期末重估导致的未实现汇兑损益;- 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所分摊的间接费用超过按收入比例分摊的金额;- 除了按法律规定为教育、医疗、日灾、公益住房目的以外的其他捐款;- 行政性处罚、罚款、滞纳金
3、CIT申报
(1) CIT 预付按税法要求,预付金额不得低于应付CIT总金额的80%,并在次年的1月30日前缴纳
(2)CIT 汇算清缴企业必须在本财年结束后3月30日前完成前一个财年的企业年度申报并汇算清缴举例:2022财年结束后,ABC Vina Co., Ltd 预计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是1亿越南盾在2023年1月30号,企业所得税预付金额至少8000万越南盾在汇算清缴时,有两个情况:
情况1:当企业所得税最终金额等于或少于1亿越南盾,比如9500万越南盾预付金额:9500万越南盾 * 80% = 7600万越南盾2023年3月30号前支付的剩余金额:9500万越南盾 – 8000万越南盾 = 1500万越南盾滞纳金计算:没有滞纳金,因为预付金额本应7600万越南盾但是已上缴了8000万越南盾
情况2:当企业所得税最终金额大于1亿越南盾,比如1.1亿越南盾预付金额:1.1亿越南盾 * 80% = 8800万越南盾2023年3月31号支付的剩余税款计算:1.1亿越南盾 – 8000万越南盾 = 3000万越南盾滞纳金计算:少缴税款:8800万越南盾 - 8000万越南盾 = 800万越南盾滞纳金金额:800万越南盾 * 0.03% * 60天 = 144,000越南盾备注:2023年1月31号到3月31号是60天
因此,为了避免缴纳滞纳金,预付企业所得税的金额计算非常重要。
二、个人所得税(PIT)
1、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居民纳税人是指满足下列 其中一个条件的个人:在一个年度内或从到达越南的第一天起计算的 连续 12 个月内在越南居住 183 天或超过 183 天的个人;在越南拥有 一个习惯性居所(经常性住所),可以是在越南有一个登记的永久住所或者一个期限超过 183 天的租赁合同所明确的用于居住的出租房。 越南居民纳税人按其全球收入纳税。
(2)征收范围
A、应税所得
越南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税所得包括经常 所得和非经常所得,经常所得如工资薪金、奖金、提供劳务所得等, 非经常所得如科技转让所得、中奖所得等。越南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 经常所得项目和非经常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对经常所得项 目适用 7 档超额累进税率,对非经常所得项目采用差别税率,如科技 转让所得及博彩所得分别适用 5%和 10%的税率。
应税所得包括:雇佣收入,包括绝大多数雇佣福利(不论是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股息、利息(除银行存款和人寿保险、政府债券外);从证券交易中获得的资本利得;达 1 亿以上越南盾(含 1 亿) 的民营企业收入,从特许、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赠与、获奖取得的其他收入(来自赌场赌博活动取得的收入除外)皆应在越南纳税。 从事贸易或专业服务获得利润的个人通常采用与企业相同的方式纳税。
应税所得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①经营活动所得,包括商品生产或者贸易、提供服务所得,依照 法律取得个体经营许可证的独立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
②工资薪金所得,包括:
a.工资、薪金和类似的收入;
b.津贴,但不包括:按照规定付给有功服役人员的优惠待遇、国 防或者安全津贴、危险行业津贴、法律规定的特定部门或地区吸引劳 动者的津贴、意外困难津贴、因职业病或劳动事故发给的津贴、一次 性支付的生育及收养小孩的津贴、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一次性支付的 退休津贴、按月发放的抚恤金、辞退津贴、劳动法规定的失业津贴、带有社会帮扶性质的津贴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 津贴;
c.各种形式的报酬;
d.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理事会及其它组织取得的全部货币收 入;
e.纳税人获得的其它货币性或非货币性所得;
f.红利、奖金,但国家或国际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取得的奖金、 国家认可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取得的奖金、举报非法活动取得的奖 金除外。
③资本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其它形式的资本投资所得, 政府公债利息除外;
④资产转让所得,包括在经济组织中财产的转让所得、有价证券 转让所得和其它形式的资产转让所得;2019 年 8 月 6 日,越南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申报,同时需要按证券转让相关规定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涉及到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 根据规定,转让方需按股票转让价格的 0.1%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不动产转让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转让所得、住 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或水面租赁权的转让所得和从房地 产不动产转让中取得的其它所得;
⑥中奖所得,包括彩票中奖、促销中奖、博彩或娱乐中奖、有奖 游戏和竞赛中取得的其它奖金所得;
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知识产权的分配许可取得的所得、技 术转让所得;
⑧遗产所得,包括个人继承来自经济组织或商业公司的有价证券、 资本股份、房地产不动产和其它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所得。
B、不征税所得
①高危补贴、地区补贴、给予生活条件特别艰苦的远岛或边境地 区居民的补贴、人才引进补贴等;
②技术改进、技术发明的奖金,国家、国际级的奖励,获得国家 授予的称号时取得的奖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其它奖金或待遇;
③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补助、保险赔偿、辞退补助、调动补助;
④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体户业主的收入;
⑤依法从工资、薪金中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C、免税所得
a.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岳父母与女婿、公 婆与儿媳妇、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动产转让收 入。对于直系亲属之间的不动产转让,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户口簿 复印件或出生证复印件,若均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镇一级人民委员 会出具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关系证明;
b.唯一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土地附着物转让所得;
c.因国家征用土地取得的个人土地使用权收入;
d.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岳父母与女婿、公 婆与儿媳妇、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或赠与收 入;
e.家庭和个人直接从农业或林业生产、食盐制造、水产业、渔业、 未加工的水生资源贸易中取得的收入;
f.因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土地用途改变而取得的收入;
g.从信贷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或者从人寿保险公司取得的 利息收入;
h.国外汇款收入;
i.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夜班或加班工作取得的超过日班及规定时 间工资的收入;
j.社会保险支付的退休金;
k.奖学金收入,包括国家预算支付的奖学金、国内和国外组织根 据其学习促进计划给予的奖学金;
l.保险公司给付的赔款;工伤事故赔偿;国家给予的赔偿和其它 依法支付的赔偿;
m.从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慈善基金取得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目 的或非营利目的的所得;
n.从国家指定机构取得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目的的政府或非政 府性外部援助;
o.越南船员为外国航运公司或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越南航运公 司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
p.船东直接为近海水产养殖和渔业活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收入。 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或者严重疾病而影响其纳税时,可以根据其受损害程度酌情给予相应的减税。
(3)税率
居民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下列超额累进税率(见表4)。
居民资本投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中奖所得、 版权所得、商业特许权所得、遗产或赠予所得适用下列税率(见表5)。
(4)税收优惠
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可减征个人所得税:若纳税人的生活遭 受天灾、祸患影响,经核实可减征所得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应纳税 额。具体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5)税前扣除
a.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经营所得实际相关的合 理开支允许扣除;
b.计算证券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证券的购买原价及与取得 证券转让所得实际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c.计算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不动产的购买原价与相 关费用允许扣除;
d.基于家庭情况的扣除:对纳税人的扣除额为每月 1,100 万越 南盾(每年 13,200 万越南盾);对于负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扣除 额为每人每月 440 万越南盾;
e.基于慈善或人道主义目的捐赠的扣除:可以从居民纳税人的 经营、工资薪金税前收入中扣除向专门的儿童保育、残疾福利、孤寡老人提供帮助的机构和组织提供的捐赠,向慈善基金、人道主义基金 或者学习促进基金提供的捐赠。
f.基于个人强制缴纳灾难防护金的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强制缴 纳的灾难防护金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6)应纳税额
a.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 例举案例
越南居民纳税人李某买彩票中奖 300 亿越南盾,不考虑其他因素。 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10%=30 亿越南盾
2、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满足上述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条款所列的 任一条件的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支付款项的 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按照规定扣缴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按其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纳税。
(3)税率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所得类型,具体税率规定如下:
a.商品贸易所得,税率为 1%;
b.提供劳务所得,税率为 5%;
c.生产、建筑、运输和其它经营活动所得,税率为2%;
d.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 20%;
e.利息、股息所得,税率为 5%;
f.有价证券转让、资本转让所得,税率为转让收入的 0.1%;
g.不动产转让所得,税率为转让收入的2%;
h.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 5%;
i.中奖、遗产或赠与所得,税率为 10%。
(4)税前扣除
a.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经营所得实际相关的合 理开支允许扣除;
b.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资产转让所得实际 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c.计算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不动产的购买原价与相 关费用允许扣除。
(5)税收优惠
同居民个人。
(6)应纳税额
A、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列举案例
越南非居民林某在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每月的工资收入为 900 万越南盾,不考虑其他因素。
则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00×20%=180 万越南盾。
(7)非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
a.在越南居住,并取得由外国组织、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收 入的非居民个人,按季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年终自行汇算清缴;
b.在越南居住,并取得由越南组织、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收 入的非居民个人,由支付人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3、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个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
②申报期限
A.对于直接进行年度税务决算的个人,需在日历年度结束后第四 个月的最后一日之前申报纳税资料;
B.雇佣收入,该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雇主完成税务登记, 雇佣收入的申报期限如下:
a.按月申报的,需在次月第 20 日前申报纳税资料;
b.按季度申报的,需在次季度首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纳税资料;
c.雇佣收入需在日历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前提交 年度纳税申报表。
D.非经常所得的申报期限,个人需在获取所得后 10 日内申报纳 税。
③更正申报
个人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宣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查或税务稽 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④附列资料
除提交纳税申报表外,还需报送:
A.与税款扣除有关的文件;
B.当年度已支付税款的文件;
C.在海外已支付税款的文件(如有);
D.从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和境外获得收入的证明(如有); E.向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基金捐款的文件(如有);
F.其他用于证明应纳税款的文件。
(2) 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3.2.4 部分内容。
②缴纳期限
A.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缴纳期限与申报期限一致;
B.对于 2023 年第 1 和第 2 季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在法定 截止日期的基础上延长 3 个月;
C.预提所得税的缴纳期限:如果在越南的付款人支付款项给外国 公司或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个人,并且越南付款人有义务在向对外 付款前预扣相关税款,则付款人需在对外付款的次月第 20 日前缴纳 税款(按月度申报),或在对外付款的次季度第 30 日前缴纳税款(按 季度申报)。
③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A.一般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日历年结束后第三个月的最后一日前 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B.外籍雇员,如果被登记为纳税居民,在其越南的工作终止时需 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籍员工应该应审慎检视并核对其纳税记 录,以确保税款皆已适当缴纳及更新。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币种等规定,参见 3.2.4 部分内容。
(3)其他
A、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经营活动所得等于纳税期内的营业额减去营业成本;
(2)资本转让所得等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和所发生的与资本转让 有关的合理费用;
(3)不动产转让所得等于不动产转让价格减去不动产买入价和相 关费用;
(4)中奖所得是指纳税人每次中奖取得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奖 金的部分;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特许权使用合同取 得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部分;
(6)遗产或赠予所得是指非居民纳税人在越南从每次遗产或赠予 中获得的超过 1000 万越南盾的部分。
三、增值税
1、概述
(1)纳税人
越南《增值税法》规定,在越南境内生产、提供应税商品、服务以及进口应税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范围具体如下:
a.依据《企业法》《合作社法》和其他商法设立和登记的企业;
b.国家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军队、公共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
c.依据《投资法》设立并有外方参与合作经营的外资企业;在越南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但未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实体”);
d.个人、家庭户以及其他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及进口行为的;
e.在越南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向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境外机构或者不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购买服务(包括随同货物购买的服务),则购买方为纳税人。购买后述免税服务除外:车辆、机械设备的维修(包括物资和零部件);促销;代理销售输出到国外的商品和服务;向国外提供培训;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对外卫星传输和频段的租赁;
f.根据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区法律的规定,在越南从事货物贸易或者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出口加工公司的分支机构。
(2)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对货物或服务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税法列举 25 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来说,除以下项目外,均属于越南增值税征税范围:
a.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未经加工的动植物产品,或由个人、组织自行生产、捕捞出售及在进口环节进口的上述初级产品;
b.动植物种苗,包括育种的蛋、幼雏、幼苗、种子、精子和胚胎等遗传材料;
c.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灌溉和排水、土壤犁耙、农业生产中的沟渠疏浚、农产品收割服务;化肥;牛、家禽和其他牲畜的饲料;
d.海水、天然盐、盐及盐制品;
e.由国家(政府)出售给租户的国有住房;
f.土地使用权流转;
g.人寿保险、学生保险、家畜保险、植物保险和再保险;
h.信贷服务、证券交易、投资基金、金融租赁、资本转移、金融衍生服务(包括利率掉期合约、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外汇出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服务);
i.人身保健和动物保健服务,包括人和家畜的医疗检查、预防和治疗服务,高龄老人、残疾人的护理服务;
j.政府提供的公共邮政、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k.街道和居民区的卫生和排水等公共服务;动物园、花园和公园的维护管理;街道绿化、公共照明服务;殡葬服务;
l.使用社会捐赠或人道主义援助资金,用于涉及社会福利的文化、艺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改造、维修和建设服务;
m.法律规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n.国家财政资助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
o.出版、进口和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公告、政治书籍、教科书、教学材料、法律书籍、科技书籍,采用少数民族语言宣传发行的明信片、照片和海报,以及音频、视频、磁带、光盘和电子数据,纸币印刷;
p.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轨道在内的公共交通运输;
q.进口国内不能直接生产的机器、设备和物资,或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开支;进口国内不能直接生产的用于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机械设备、配件和相关的物资运输专用工具;进口或租赁国内不能直接生产的飞机、钻井平台和船舶,为开展相关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而雇佣外国专家的相关费用;
r.用于农业生产的专用机械和设备;
s.国防武器和弹药;
t.向越南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或援助物品;赠予国家机构、国家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政治相关专业组织、社会相关专业组织或人民武装部队的物品;在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捐赠给个人的物品;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组织或个人的财物;免税的个人财物;向国外组织、个人或国际机构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及越南获得的无需偿还的援助资金;
u.过境货物;为再出口而进口的货物;为再进口而出口的货物;根据与外商签订的合约,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然后再出口的货物;越南和外贸伙伴之间、关税区和非关税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
v.依据《技术转让法》《知识产权法》开展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的转让,计算机软件;
w.进口的尚未加工成艺术品、首饰或其他产品的金条或金锭;
x.出口经过开采但未加工的自然资源、矿产;出口矿产价值与能源消耗支出的总和占产品生产成本 51%以上的自然资源和矿产加工产品;
y.用于替代人体病变器官的人造制品;拐杖、轮椅等专门供残疾人使用的工具;
z.月收入低于一般最低工资水平的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zz.进出口法规定的在免税限额内的个人随身携带物品。
纳税人在开展本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贸易活动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申请退税,但享受零税率的项目除外。
(3)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零税率、5%、10%(基本税率,自 2023 年 7 月1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增值税税率降低2%,即执行8%税率),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5%的税率适用农业、医药、卫生教学、科学技术服务等,10%的税率适用于石化、电子、化工机械制造、建筑、运输等。具体适用如下:
A、基本税率
越南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 10%。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根据越南第 44/2023/ND-CP 号减免税决议,对目前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减免增值税,但以下商品和服务除外:
①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交易、金属和预制金属制品、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开采)、焦炭、精炼石油、化工产品;
②需缴纳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商品和服务;
③根据《信息技术法》规定的信息技术;
上述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减免应统一适用于所有经营阶段,包括进口、生产、加工和贸易。
以上适用减税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按照计税方法区别减免:
①适用抵扣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机构,相关应税商品和服务减按 8%征收增值税;
②对于以销售收入按照比例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机构(包括家庭经营户、经营个人),原适用比例税率优惠 20%,即减按 80%计算原适用比例税率。
B、零税率
①适用于出口货物、劳务(适用零税率的出口劳务需满足仅在境外消费的条件);
②出口加工企业的的建筑、安装工程;
③国际运输;
④出口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但以下服务除外:离岸(再)保险业务;技术和知识产权海外转移;先进口再出口的烟草、白酒、啤酒(出口时不计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资本转移;信用贷款;海外证券投资;金融衍生服务;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出口未加工的矿产和矿物资源;向非关税区内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向非关税区内的商业机构供应汽油和机油(从国内购买);向非关税区的组织和个人出售汽车;企业向关税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包括住房、车间、会议室、办公室、旅馆或仓库的租赁;食品和饮料服务(不包括提供工作餐)和为员工提供交通服务。
C、5%税率
①用于日常生产和生活的清洁用水;
②肥料、化肥生产原料、杀虫剂、农药和动植物生长激素;
③养殖牲口、家禽及其他家畜的饲料;
④挖掘、筑堤;疏浚用于农业灌溉的运河、沟渠、池塘和湖泊;农作物种植、管理和病害虫防治;农产品初加工和保鲜;
⑤未加工的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产品,非应税项目除外;
⑥初加工的胶乳、松节油;制作捕鱼用的网、绳子和纤维;
⑦生鲜食品;未经加工的木制品,除木材、竹笋和非应税产品外;
⑧糖及其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副产物,包括糖浆、甘蔗渣和污泥;
⑨用黄麻、竹、叶、草制品、椰子壳、贝壳、凤眼莲等农业原料制成的工艺品,初步加工处理过的棉花,用上述材料生产或加工的各种农产品;
⑩用于特殊农业生产的机械设备,包括耕机、耙地机、插秧机、播种机、水稻收获机、采摘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收割、杀虫剂、农药泵和喷雾器;
⑪专用的医疗设备和仪器;
⑫用于教学和学习的工具,包括模型、数字板、粉笔、尺子、圆规等,以及专门用于科学实验活动的设备;
⑬公共文化、展览、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艺术表演,电影制作,电影进口、发行和放映;
⑭各类儿童玩具和图书,但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⑮应用于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服务。
2、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不适用于越南总理法令中提到的非关税区,除出口加工区享受免增值税待遇外,其余三类开放性园区(经济区、高科技区、工业区),根据提供货物、服务性质的不同,享受不同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免申报、免纳税,如合同赔偿、销售补贴;
(2)免增值税,如非本地制造的货物、软件产品或服务、信用服务、农业产品、医疗服务、进口固定资产、石油及天然气相关的资产;
(3)零税率,如出口货物或服务,医药产品;
(4)增值税税率为 5%,如半加工食品、化肥、科技服务、农业机械及设备。
A、免税项目
(1)组织或个人收到的货币补偿(包括主管机关撤回土地和财产的补偿)、奖金、津贴、转让排放许可证收入或其他收入;纳税人获得上述收入必须开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按用途列明收入项目。如果获得的赔偿是以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赔偿人必须开具发票,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如果受偿人将货物或服务出售,受偿人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扣税。
(2)组织或个人向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组织或居住海外的越南人购买的服务,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的维修(包括物资和零部件);广告营销;促销;代理销售输出到国外的商品和服务;向国外提供培训、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对外卫星传输和频段的租赁;
(3)非企业组织和个人对外出售资产;
(4)开展转让投资项目的制造业企业或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服务给其他企业和合作社的;
(5)用抵扣法(具体计算方法详见 2.4.3.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合作社,销售未经加工或预处理的农产品和水产品给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且属于商业性质的,不用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用直接法(具体计算方法详见 2.4.3.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户、商人、企业、合作社或商业机构销售未经加工或预处理的农产品和水产品,属于商业性质的,按照收入的 1%申报缴纳增值税);
(6)若将已折旧的在用资产向全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转让用于生产或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纳增值税。转让资产一方必须做出资产转让决定,并留存相关资产取得证明。当转让其价值已被重新评估的固定资产,或将资产转让至另一方用于生产或销售非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服务的,企业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B、退税
(1)已按照抵扣法登记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机构有新的投资项目,在投资阶段有购进的用于投资的货物、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能抵扣且剩余税额在 3 亿越南盾以上的,可以退还增值税;
(2)经营机构在月度、季度内出口的货物、劳务(包括进口货物再出口至非关税区、进口货物再出口至国外)有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 3 亿越南盾的,可以按照月度、季度退还增值税;
(3)货物、劳务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达 3 亿越南盾以上的,可以退税;
(4)按照抵扣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机构在转让、合并、分离、解体、破产及终止经营活动时有缴纳后剩余的增值税税额或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能全部抵扣的,可以退还增值税;
(5)经营机构根据抵扣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在月内(针对按月登记的情况)或季度内(针对按季填报的情况)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的,则下一期继续扣除;从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第一个月或第一个季度开始累计至少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抵扣的,可以退还增值税;
(6)携带护照或由外国权力机关颁发的入境证明的外国人、定居海外的越南人可以就在越南购买的随身携带出境的商品进行退税。
3、应纳税额
A、销售额的确认
货物和服务的付款凭证须注明销售额和增值税额,销售额根据以
下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B、应纳税额的计算
a.完税价格
(1)商业机构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应税服务,完税价格为售价(不含增值税)。对于征收消费税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完税价格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边境进口价格加上进口税、消费税和环保税。
(3)用于以物易物、企业内部消费或捐赠的货物和服务,完税价格由同类货物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4)应税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完税价格由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
(5)应税货物和服务用于促销的,若用于免费提供样品或礼品的,完税价格为零;如货物或服务降低价格,并在有关部门注册且经过认证,其完税价格为降价后出售的价格。
(6)对资产租赁服务完税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租金。
(7)按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其完税价格是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和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利息。
(8)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9)对建筑和安装服务,完税价格是指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项目业主结算最终拨付的工程价款(不含增值税)。若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或安装服务不包括相关材料、机械和设备的提供,完税价格为提供建筑和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相关材料、机械和设备的价款。
(10)对房地产交易服务,完税价格是指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不包括因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价款或向政府缴纳的
土地租金。
b.计算方法
(1)抵扣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额;
②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进货物、应税服务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法适用于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并已根据税收抵扣方法向税务机关注册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案例:越南非居民企业 A 公司 2023 年 4 月 5 日销售化肥取得含税收入 105 万越南盾,同时四月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 万越南盾,则 A 公司 4 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5÷1.05×0.05-2=3 万越南盾。
(2)直接法
①对于金、银、宝石交易活动:
应纳增值税额=金、银、宝石的增值额 x 增值税税率
金、银、宝石的增值额=金、银、宝石的销售额-购进金、银、宝石的价款。
案例:越南非居民企业 A 公司 2023 年 4 月 5 日购入价值 500 万越南盾的黄金,4 月 11 日卖给了 B 公司取得收入 600 万越南盾,则 A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银、宝石的销售额-购进金、银、宝石的价款)×增值税税率=(600-500)×10%=10 万越南盾。
②对于其他情况: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比例税率(%),具体征收比例税率
如下:
- 提供劳务:商店、餐厅和赌场管理服务为 5%;销售机器和设备并同时提供应税劳务为 3%
- 不承包原材料的劳务、建筑服务:5%;
- 与货物、建筑相关并承包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和劳务服务:3%;
- 机器和设备的租赁:5%;
- 运输和制造:2% ;
- 其他经营活动:2%。
按比例税率计征的情况适用于:
- 年营收在 10 亿越南盾以下的企业、合作社(自愿按抵扣法登记纳税的除外);
- 新成立的企业、合作社(自愿按抵扣法登记纳税的除外);
- 个体户、个人;
- 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严格遵守会计法规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为从事油气勘测、勘探、开采活动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外国组织或个人除外);
- 非企业、合作社的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应以抵扣法登记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案例:越南非居民企业 A 公司 4 月发放销售化肥获得含税收入105 万越南盾南盾,肥料增值税税率为 5%,则雇 A 公司 4 月应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1+税率)×税率=105÷1.05×0.05=5 万越南盾。
4、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所有在越南生产或交易应税货物和劳务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分支机构必须单独登记注册增值税,并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申报纳税。其中,在不同省份有多个经营活动的公司,且经营活动在总部集中核算,则必须在总部汇总申报增值税,并需要在各省分摊和缴纳增值税。上述分摊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制造业附属单位或营业场所;
B. 销售房地产;
C. 建筑活动;
D. 位于各省份的水力发电站;
E. 电子彩票业务。
②申报期限
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中按季度申报仅适用于上一年销售额不超过 500 亿越南盾的纳税人。两种方法的申报期限如下:
a.按月度申报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的期限为发生纳税义务之月起的次月第 20 日;
b.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的期限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季起的次季首月的第 30 日。
③更正申报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宣布对纳税人的总部机构进行税务审查或税务稽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④附列资料
除提交纳税申报表外,还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
A.销售的货物和劳务清单(附在申报表内);
B.购买的货物和劳务清单(附在申报表内);
C.享受 0%税率的商品和劳务清单(附在申报表内);
D.当月或当季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分配表;
D.其他用于证明应纳税款的文件。
具体可参见第 80/2021/TT-BTC 号公告附件内容。
(2)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3.2.4 部分内容。
②缴纳期限
A.一般情况下,按月度或季度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其税款缴纳期限与申报期限一致;
B.对于企业和其他商业组织,2023 年第 1 季度及 3 月至 5 月的增值税款缴纳期限延长 6 个月,2023 年 7 月的增值税款缴纳期限延长 4 个月,2023 年 8 月的增值税款缴纳期限延长 3 个月;
C.对于个人和个体经营户,2023 年的增值税款缴纳期限延长至2023 年 12 月 30 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币种等规定,参见 3.2.4 部分内容。
5、其他
越南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管理上使用专门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进行税款抵扣。
A、进项税额的抵扣
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税收指南
(1)若购进的货物、应税服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2)若购进的货物、应税服务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均可全额抵扣。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①有增值税发票或注明增值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②购进货物或服务为非现金付款凭证,但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2,000 万越南盾;
③出口货物和服务,除了满足上述两点,纳税人还必须拥有与出口国签署的货物和服务出售、处置、服务条款或销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海关声明。
(4)应税企业向使用人道主义或无需偿还的援助资金的组织和个人销售货物或服务的,该货物或服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5)增值税进项税额需在一个月内进行申报,并认定为当月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进项税额的申报和抵扣方面出现错误,可在六个月内对申报和抵扣进行进一步说明。
(6)对于有迹象表明存在不合法买卖发票行为,但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正式结论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若企业未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则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就存在违法可能的发票暂停进行增值税抵扣,直至税务机关出具正式结论前,企业仅能就合法发票进行抵扣;
②若企业已经进行增值税抵扣,则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调减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B、发票和单据
(1)购销货物和服务时随附的发票和单据
①根据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该发票的填写必须完整和正确,并注明所有附加费和额外费用(若有)。避免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在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未注明增值税额,增值税发票上的销项税额注明方式为:销售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②根据直接计税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使用购销发票。
(2)预先打印以作为付款凭证的票据,其注明的价款须含增值税。
C、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的,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为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买方时;
(2)提供应税服务的,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为服务完成后或取得应税服务的发票时;
(3)提供电力和自来水供应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为计费单上登记的日期;
(4)房地产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出售或出租的,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注明的拨款进度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对于建造和安装工程(包括造船),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项目或安装项目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时间;
(6)对于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向海关登记申报时
四、特别消费税(SST)
1、概述
(1)纳税义务人
从事消费品生产、进口以及经营特别消费税应税劳务的组织及个 人。若从事出口活动的组织、个人购买用于出口但未出口且在国内消费的应税消费品 ,则从事出口活动的组织 、个人为特别消费税 (Special Excise Tax)纳税人。
(2)征收范围
a.商品:卷烟、雪茄及其他烟草制成品;酒;啤酒;24 座以 下汽车,包括两座以上的客运货运两用汽车;两轮摩托车、汽缸容量 为 125cm³ 以上的三轮摩托车;飞机、游艇;各类成品油;功率为 90000BTU(英国热量单位)以下的空调;纸牌、祭祀用品;
b.劳务:经营舞厅;经营按摩、推拿、卡拉 OK;经营赌场、 赌机;经营博彩业务;经营高尔夫业务,包括销售会员卡、球票;经 营彩票。
(3)不征收范围
a.由企业生产、加工直接出口或销售的及委托其他经营机构代 为出口的货物;
b.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费品:人道主义救援物品;无偿援助品; 赠与国家机关、国家政治组织、人民武装单位的礼品;在政府规定标 准范围内赠与在越南境内个人的礼品;过境运输或借道越南口岸、边 境运输的货物、符合政府规定的转口货物;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内 不需缴纳进口税、出口税的暂进口再出口、暂出口再进口货物;符合 外交豁免权标准规定的外国组织、个人的用品;在免税行李标准范围 内的个人随身携带物品;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于免税出售的进口货物;
c.用于经营货物、旅客及游客运输的飞机、游艇;用于安保、 国防的飞机;
d.救护车;押解车;殡仪车;包括座位、站位在内的核载人数 达 24 人以上的汽车;在游乐场、体育园等区域内的专用汽车;
e.从国外进口至非关税区的货物;从内陆地区出售至非关税区 且只在非关税区使用的货物;在各个非关税区之间买卖的货物,除24 座以下载客汽车外。
(4)税率
2、税收优惠
(1)税前扣除
纳税人用已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原料生产特别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的,若具备合法票据,则在生产环节确定应纳特别消费税税额时就原 料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2)减税
纳税人生产特别消费税应税商品的,若因遭遇天灾或不测陷入困 境的可以减税;
减免额在遭遇天灾或不测产生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但不得 超过发生损失当年应纳税额的 30%且不得超过被损失财产的后期赔 偿价值(若有)。
(3)退税
特别消费税纳税人以下情形可退税:
a.暂进口再出口货物;
b.以出口为目的而生产、加工的进口原料;
c.在进行合并、分立、解体、破产、转变所有权、转变经营及 停止经营决算时有剩余已纳税金;
d.权力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产生退税决定、按照国际条约且越南 为成员国的特别消费税退税。
以上第(1)和第(2)点的退税规定仅针对实际出口货物。
3、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特别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商品、劳务的完税价格。
(2)完税价格
特别消费税完税价格是指未含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和增值税 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价、供应价,具体规定如下:
a.对于国内生产的产品,完税价格是生产企业的出售价;
b.对于进口产品,完税价格是进口价格加上进口税。若进口产 品享受进口税减免的则完税价格不包括享受减免税的进口税额;
c.对于加工产品,完税价格是委托加工方的产品售出价的完税 价格或同类、同期产品的销售价;
d.对于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完税价格是指 该货物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交易的不含分期利息、延期利息在内的出 售价;
e.对于劳务,完税价格是经营机构的劳务提供价格,具体情况 规定如下:
- 对于经营高尔夫业务,完税价格是包括打球费和保证金在内的 会员卡及球票的出售价;
- 对于经营赌场、赌机及博彩,完税价格是从事该活动取得的除 支付给顾客的奖励金以外的营业收入;
- 对于经营舞厅、推拿按摩及卡拉 OK,完税价格是从事该活动 取得的营业收入。
f.对于用于交换、赠予、捐赠或内部消费的产品和劳务,完税 价格是同一时期的产品、劳务的消费税完税价格。
(3)应纳税额
a.计算方法
特别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外汇进行商品、劳务交易的,应按照交易发 生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汇价,折合越南盾计算,确定特别消费税计 税价格。
b.列举案例
一瓶碳酸饮料完税价格为 8000 越南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应 纳特别消费税税额=8000×10%=800 越南盾。
4、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
②申报期限
特别消费税应按月申报,最终在国内销售的出口产品的特别消费 税应在发生时予以申报。
③特殊事项
A.如纳税人生产应税商品并通过其分支机构、商店、代理商等销 售商品,则纳税人必须对所有商品申报特别消费税。上述分支机构、 商店、代理商等无需申报特别消费税,但必须将销售报表复印件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
B.如纳税人在总部以外的另一个省份设有附属机构生产应税商 品,则应在生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消费税。
④附列资料
A.特别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B.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发票清单;
C.可抵扣清单(如有)。
(2)税款缴纳
参见 3.2.4 部分内容。
五、进出口税
《进出口税法》于 1992 年 1 月颁布,越南政府相继于 2016 年 9 月和 2021 年 3 月发布第 134 号法令和第 18 号法令,对进出口税法的 实施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每一商品的出口税税率和进口税税率均由财政部作具体规定,其 中,进口商品税率包括普通税率、特惠税率及优惠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未给予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未给予 越南进口税特别优惠待遇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财政部各相关规 定已对每种货物的特惠税率做出具体规定;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在 贸易关系中给予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这里指的 国家、地区由越南公布)。具体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优惠进口税率表。
普通税率=优惠税率×150%
(1)计算方式
关税=完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额) ×税率
(2)列举案例
从越南进口鲜木薯到广西,在北海港进入,完税价格为 20 万越 南盾。已知鲜木薯最惠国税率 10% ,增值税 13%。
则应纳关税 20 × 10% = 2 万越南盾;增值税(20+2) × 13% = 2.86 万越南盾。
若进口时能向海关提交越南的原产地证明,即可享受协定税率 0% ,只缴纳增值税 20×13%=2.6 万越南盾。
1、免税
根据《进出口税法》的规定,为实施鼓励投资项目所进口的设备、 机械,符合科技部规定的技术生产线专用运输工具,专用于接送工人 的运输工具,用于制造技术生产线设备、机器的原料及物资,用于制 造零配件和模型的原料及物资,用于安装设备的零配件和越南国内无 法生产的建筑物资,免征进口税。
进口税减免对象包括:
(1)构成受鼓励性投资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和建 筑材料(无法在越南生产);
(2)用于油气活动的进口机械设备、专用交通工具、材料(无法 在越南生产)及办公设备;
(3)用于生产出口商品之原料、物品和配件;
(4)用于加工出口商品之原料、物品和配件;
(5)在自由贸易区中已制造、加工、回收、装配而未使用进口原 料或配件的商品进口至当地市场;
(6)未能在本地生产以及受鼓励的专案生产而进口的原料、物品 和配件;
(7)以保固、维修及更换为目的暂时进口或出口的商品。
2、退税
以下情况可以获得进口税退税,其中包括:
(1)已缴纳进口税,但实际上未进口的货物;
(2)未使用且必须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3)为生产国内市场产品而进口,但之后用于加工出口货物(根 据与外国相关方签订的加工契约)的进口原材料。
3、出口税
出口税一般适用于自然资源,包含:沙料、白垩岩、大理石、花 岗岩、矿石、原油、林产品和废金属。税率范围为0%至40% 。出口 税的税基为离岸价(边境交货价格),即在合约中所规定启运港的销 售价格,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如果海关无法使用交易价值法认定出 口货物的离岸价,则按以下顺序估价:海关定价数据库中类似出口货 物的交易价格;经过调整当地市场上类似货物后的销售价格;海关当 局收集、分类和调整后的出口货物销售价格。
4、其他进口所产生的潜在税负
除进口税外,尚有其他因进口可能产生的潜在税负,包含:反倾 销税、产业保护税和反补贴税。
5、海关审查
海关主管机关可能在其或纳税人的办公处所进行海关审查。一般 情况下,这些审查主要针对的问题包括海关编码分类(HS code)、 估价、出口/生产/免征制度遵守情况,以及货物来源。
6、申报制度
( 1 ) 申报期限
出口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应于货物在报关人通知的地点集结后,在 运输工具出发前至少4 小时提交。对于通过快递邮寄的出口货物,必 须在运输工具出发前至少 2 小时提交申报;
对于进口货物,必须于货物到达检查站之前或在货物到达检查站 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海关申报。
( 2 ) 申报资料
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如需);法律规定的 专门机构签发的免检通知书或检验结果等;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复印件;运输提单或货物清单; 进口许可证(如需);原产地证明文件等。
( 3 ) 缴纳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 3 条第42 款规定了出口或进口货物的纳税期限, 由第 21/2012/QH13 号法令进行了修订。
六、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1、概述
(1)纳税义务人
根据越南《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指导意 见》,非农业用地使用税(Tax on Non-agricultural Land)的纳税 人是使用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用地的组织和个人。若组织或个人尚未获 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属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则目前的土 地使用者为纳税人。
此外,其他特殊情况包括:
a.若为国家划拨或出让土地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则该土地的 承租人为纳税人;
b.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根据合同租赁土地,则纳税人应根据合 同的约定来确定。当纳税人没有达成协议时,则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 纳税人;
c.若正处于纠纷中的土地被授予证书,则在争端解决前,目前的土地使用者为纳税人,缴纳税款不作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基础;
d.当多人对同一块土地均拥有使用权时,则这些共同使用者的 法定代表人为纳税人;
e.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资本,以形成 具有《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所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新的法律实体, 则新的法律实体为纳税人;
f.当租赁国有房屋时,承租人为纳税人;
g.若是国家为实施房屋项目而划拨或出让的土地,用于出售或 租赁时,那些接受分配或租用国家土地的人为纳税人。若将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他人,则受让方为纳税人。
2、征收范围
(1)应征税范围
①2003 年《土地法》及其指导文件界定的城乡住宅用地;
②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包括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 其他受公共土地制度管理的综合生产经营区;
③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用地,包括工业生产、家庭手工业和手工 业企业用地;服务贸易设施和其他服务生产经营业务的设施用地(包 括高新园区和经济区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用地);
④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用地,除不影响土壤表层或土地表面的开 采活动外;
⑤建筑材料或陶器生产用地,包括作为原材料、建筑材料加工和 陶器生产用地;
⑥符合不征税范围规定,但被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改变用途用于 商业目的非农业用地。
(2)不征税范围
①公共事业用地;
②宗教团体使用的土地,包括宝塔、教堂、祈祷室、圣坛、寺庙、 宗教培训机构和其他经国家允许的宗教团体办公室;
③陵园、墓地用地;
④用于河流、运河、沟渠、溪流和特殊用途的水下土地;
⑤公共房屋、寺庙、修道院、宗教祭祀厅、包括用于该工程的建 筑用地,此类土地必须符合 2003 年颁布的土地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相 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的所有条件;
⑥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用地;
⑦国防安全用地;
⑧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合作社建设的非农业用地;在 城市地区的温室和其他建筑物用地,包括不直接在土地上种植作物的 用地;饲养牲畜、家禽和其他法律允许动物的马厩和农场建设用地; 农业、林业和渔业研究和试验站用地;实生苗种植和动物养殖建设用 地;储存农产品、植物保护药品、化肥、农业机械和工具的家庭和个 人仓库建设用地。
(3)税率
a.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住宅用地,适用累进式税率 表(见表 7):
b.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和非农业用地,适用 0.03%的税率;
c.用途不当或违规使用的土地,适用 0.15%的税率;
d.由投资者注册以及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阶段性投资项目用 地,适用 0.03%的税率;
e.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适用 0.2%的税率。
2、税收优惠
(1)减免原则
a.减免税仅直接适用于纳税人根据符合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相 关法律的规定来计算的应纳税额;
b.住宅地的税收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自己名字自行登记的 住宅地;
c.纳税人的某块土地若同时符合免税和减税条件的,可享受免 税。纳税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减税条件的,可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和一名及以上的家庭成员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半优惠 的,则纳税人的整个家庭可享受免税。但这些人必须具有祖孙或亲子 关系(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且其名字需登记在家庭户口本 上。
d.拥有多个符合减税或免税条件的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其每个 投资项目均可享受减税或免税。
(2)免税
a.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 特别困难地区内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内且属 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50%以上的劳动力为荣兵或患病士 兵的企业用地;
b.教育、职业培训、健康、文化、体育和环保等社会化活动场 所用地。开展社会化教育、职业培训、医疗保健、文化、体育和环境 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c.福利房、单位房和为孤寡老人、残疾人或孤儿建立的疗养院 和社会疾病治疗机构用地;
d.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住宅用地指标内的土地;
e.在 1945 年 8 月 19 日前从事革命活动的、1/4 或 2/4 级荣军、 符合 1/4 或 2/4 级荣军等相关政策的人、1/3 级伤残士兵、人民军队 英雄、越南英雄母亲、烈士的亲生父母和童年时期的养育者、烈士配 偶、享受每月津贴的烈士子女、从事革命活动的橙剂受害者(橙剂受 害者指在越战时被美军使用的一种高效落叶剂所感染而受到伤害的人)的家庭住宅用地;
f.贫困线标准下的贫困家庭住宅地,如果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明 确规定在其所在地适用的贫困线,则按省级人民委员会划分的标准来 确定;
g.根据已通过的总体规划或计划,在一年内被国家收回的家庭 或个人住宅用地的;
h.由主管国家机构认证的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花园住房用地;
i.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面临困难,且与土地和房屋有关的价值 损失超过土地应税价格的 50%的,该情况需要有该土地所在地的乡 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
(3)减税
下列情形可减半征税:
a.属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 地区内的投资项目、有 20%至 50%的员工为荣军或患病士兵的企业 用地;
b.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指标住宅地;
c.三级、四级荣军的指标住宅用地、享受三级、四级荣军待遇 者、享受每月津贴的烈士子女指标用地;
d.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面临困难,且与其土地和房屋相关的价 值损失达到应税土地价格的20%至 50%的。该情况需要有该类土地 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
3、应纳税额
(1)计税准则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在省内确定;
②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省内的不同地区拥有应税土地,则每个地块 的应纳税额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确定;
③如果纳税人在一年内变更,则每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从发生 变化的当月进行确认;
若出现导致税基变化的因素(除每平方米应税用地价格改变外), 则应纳税额从发生变化的当月进行确认。
(2)每个地块应纳税额的确认
①住宅用地、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用地,其 应纳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发生税额-减免税额
发生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应税土地价格× 税率
举例:越南非居民企业 A 公司占用 500 ㎡(指标内)非农业用地 用于商业,每㎡应税土地价格为 5 万越南盾,税率为 3%,则雇 A 公 司应缴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应税 土地价格×税率=500×5×3%=75 万越南盾。
②复式公寓或公寓住宅用地(包括地下室)和地下工程,应纳税 额应确定如下:
应纳税额=发生税额-减免税额
发生税额=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的房屋面积×分配系数×对应 土地每平方米价格×税率
③对于地下工程:
发生税额=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使用的工程面积×分配系数× 对应土地每平方米价格×税率
(3)用于商业用途但面积尚未确定的非农业用地,发生税额应确 定如下:
发生税额=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价格×税率 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现行使用的总土地面积×(商业营业额÷ 年营业总额)
举例:越南非居民企业 A 公司年营业额 1000 万越南盾,商业营 业额 500 万越南盾,占用 500 ㎡土地用于用于商业用途但面积尚未确 定,每㎡应税土地价格为 5 万越南盾,税率为 3%,则雇 A 公司应缴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价格×税率=现行使用的总土地面积×(商业营业额÷年营业总额) ×每平 方米土地价格×税率=500× (500÷1000)×5×3%=37.5 万越南盾。
4、申报制度
(1)申报要求
①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提交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完成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提 供关于纳税人的准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地址, 以及关于应税土地的信息,如面积、用途等。如相关土地已有土地权 证,必须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信息,如证书编号、签发日期、 土地面积、限制(如有)等。
②申报期限
如纳税人和应纳税额未变化,纳税人不需要每年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发生变化,新的纳税人必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应纳税额发生变化(土地价格变化除外), 纳税人必须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③附列资料
A.非农业用地纳税申报表;
B.与应税土地有关的复印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分配决定、 土地租赁合同等;
C.证明免税或减税资格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2)税款缴纳
①缴纳方式
参见 3.2.4 部分内容;
②缴纳期限
A.非农业用地每年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应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 第二次在 10 月 31 日前缴纳;
B.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年内分一次或两次缴纳税款。如纳税人选 择全年一次支付,则必须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税款;
C.根据汇总申报缴纳差额税款的期限为次年 3 月 31 日;
D.如纳税人希望一次缴纳多年度税款(5 个纳税年度内),税款 缴纳期限为提出要求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
5、其他
(1)减免权力
税务管理机关基于纳税申报材料来确定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减 免额。
(2)计税依据
a.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 积是指非农业用地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
①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的住宅用地;
②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
应税土地面积是在证书、土地分配决定或由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 土地租赁决定或合同中规定的,用于商业用途划拨或出让的总土地面 积。如果证书、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或合同中规定的土地面 积小于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则应税土地面积以实际使用的 土地面积为准。
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用地,应税土地面积为用于商业用途的非 农用地的面积。
③用途不正当、被侵占或挪用、违规闲置的土地。是否为被侵占 或挪用、用途不正当或违规闲置的土地,应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 规定来确定。
b.应税土地平方米的价格,是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的使 用用途来制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按五年为一稳定周期。相关规 定如下:
①在纳税人变更或因其他因素导致稳定期内应税土地每平方米 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确定期内留存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价 格;
②在稳定期内由国家划拨或出让、由农业转向非农业生产经营或 由非农业生产经营转向住宅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应税土地价格应 根据土地用途来确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分配、租赁土地或改变土 地用途并保持期间内留存的土地价格不变时制定;
③对于用途不正当、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应税土地 价格是根据其当前的用途来确定,由省级人民委员确定土地用途。
七、社会保障税
失业保险仅适用于越南个人。
越南劳动契约项下受雇至少三个月以上的越南和外籍个人都需 要缴纳医疗保险。
2018 年 12 月 1 日前,社会保险仅适用于越南个人。 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具有工作证并与越南公司签订 无限期、一年或一年以上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皆强制性参加社会保 险。依照公司计划,内部移转到越南工作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自 2021 年起至 2028 年,男性退休年龄为 60 岁零 3 个月,女性退休年龄 为 55 岁零 4 个月,并以此类推,每一年男性推迟 3 个月退休,女性推 迟 4 个月退休。2022 年,男性的退休年龄为 60 岁 6 个月,女性为 55 岁 8 个月)的外国个人,不受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雇主及雇员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以最低标准工资的 20 倍 为 上 限 ) 为 基 数 按 月缴 纳 社 会 保 障 税 (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根据政府公布数据,2020 年至 2022 年,最低标 准工资为每月 149 万越南盾;因此,每月超过 2,980 万越南盾的工资 部分无需要缴纳社会保障税。根据 2022 年 11 月 11 日第 69/2022/QH15 号决议,预计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最低标准工资为每月 180 万越南 盾。因此,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社会保障税的工资基数以 3,600 万越南盾为上限。
另外,与社会保障税联系较为紧密的相关税费简单介绍如下:
(1)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25.5% ,其中 17.5%由 雇主承担,剩余 8%由雇员承担;
(2)失业保险费仅适用于越南籍员工,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2% , 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 1%;
(3)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4.5% ,其中 3%由雇主 承担,剩余 1.5%由雇员承担。
对未履行及未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雇主,除补足未缴费用和利息 外,还将被处以少缴纳税费总额 12%至 15%的罚款(上限为 7,500 万越南盾)。
(4)列举案例
越南非居民企业某贸易有限公司4 月发放工资总额 1000 万越南 盾,则雇主德祥贸易有限公司4 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000× 17.5% =175 万越南盾;雇员4 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000×8%=80 万越南盾; 合计应缴纳=175+80=275 万越南盾 八、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适用于某些被认 为对环境有害的货物生产和进口,主要的征收对象是石油和煤炭。
根据第 45/2022/ND-CP 号规定,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起,越南规 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处罚最高罚金为个人 10 亿越南盾,法人组 织 20 亿越南盾。
案例:越南非居民企业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4 月生产塑料袋 100 公斤,则德祥贸易有限公司4 月应该缴纳环境保护 税=生产和进口的应税货物 x 税率=100x 5=500 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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