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3 10:39: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统一在旗县区以上地税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案件举报中心。
二、各地稽查局要在现有的人员内确定一名举报案件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规范举报信件的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须给举报中心配备举报电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