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
用以计算透过其他法人团体而持有的股本额的条文
(格式变更——2015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如有多个法人团体,而第一个法人团体直接拥有第二个法人团体的股本,第二个法人团体直接拥有第三个法人团体的股本,则就本附表而言,第一个法人团体须当作为透过第二个法人团体而拥有第三个法人团体的股本;又如第三个法人团体直接拥有第四个法人团体的股本,则第一个法人团体须当作为透过第二个及第三个法人团体而拥有第四个法人团体的股本,而第二个法人团体须当作为透过第三个法人团体而拥有第四个法人团体的股本,如此类推。(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2.在本附表内 ——
(a)如有任何数目的法人团体,其中第一个法人团体直接拥有下一个法人团体的股本,该下一个法人团体又直接拥有再下一个法人团体的股本,如此类推,而法人团体的数目超过3个,则其中任何3个或多于3个的法人团体,称为一系列法人团体;(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b)在任何系列中 ——
(i)任何法人团体,如透过其余法人团体而拥有另一个法人团体的股本者,称为第一拥有人;
(ii)该另一个法人团体,如其股本被拥有的情况一如上文者,称为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
(iii)其余法人团体如只得一个,称为中间法人团体,如超过一个,称为连锁中间法人团体;
(c)在一系列中,任何法人团体,如直接拥有该系列中另一法人团体的股本,称为拥有人;
(d)在一系列中,任何2个法人团体,如其中一个直接拥有另一个法人团体的股本,而非透过该系列中另一个或多个法人团体而拥有者,则该2个法人团体称为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
3.在一系列中,凡每名拥有人均拥有与其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的全部股本,则第一拥有人须当作为透过中间法人团体或透过连锁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的全部股本。
4.在一系列中,凡其中一名拥有人拥有与其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的某一分数股本,而其他每名拥有人均拥有与其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的全部股本,则第一拥有人须当作为透过中间法人团体或透过连锁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的该分数股本。
5.在一系列中 ——
(a)凡2名或多于2名的拥有人每人均拥有与其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的某一分数股本,而该系列的其他拥有人每人均拥有与其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的全部股本;或
(b)凡每名拥有人均拥有与其有直接联系的法人团体的某一分数股本,
则第一拥有人须当作为透过中间法人团体或透过连锁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的某一分数股本,而该分数是上述各分数相乘后所得者。
6.凡任何系列中的第一拥有人透过该系列的中间法人团体或透过连锁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该系列中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的某一分数股本,并又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拥有该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的另一分数或其他分数股本 ——
(a)直接拥有;或
(b)透过一个或多个并非该系列成员的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或
(c)透过一个或多个连锁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而其中某一个、多个或全部法人团体并非该系列的成员;或
(d)如该系列由多于3个的法人团体组成,透过属于该系列成员的一个或多个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或透过一个或多个连锁中间法人团体而拥有,而该个或多个连锁中间法人团体只是由该系列的连锁中间法人团体中的部分法人团体而非全部法人团体组成,
则为确定第一拥有人所拥有的最后被拥有的法人团体的股本额,所有上述分数须合并计算,而第一拥有人须当作为拥有上述分数总和的股本额。
附表4
[第19(1D)及63(c)条]
为施行本条例第19(1D)条指明的获豁免交易
(格式变更——2015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1.为施行本条例第19(1D)条而指明的获豁免交易,即一项由交易所参与者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而透过认可证券市场在其作为交易所参与者的通常业务运作中完成的任何指明衍生工具的售卖或购买。(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修订;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2.为施行本附表,营办证券市场的认可交易所可藉宪报公告指明任何地区性证券交易所为认可地区性交易所。(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代替)
3.在本附表中 ——
先前收市价格 (previous closing price)
——
(a)就任何在认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而言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指该证券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及常规而厘定的先前收市价格;或
(ii)在不能根据第(i)节厘定先前收市价格的情况下,则指该证券在该交易所先前最后所报的收市价格;
(b)就任何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而言,指该证券按照营办该证券市场的认可交易所的规章及常规而厘定的先前收市价格;(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指明衍生工具 (specified derivative)指任何香港证券,而 ——
(a)该证券在香港的售卖及购买是受营办有关证券市场的认可交易所的规章及常规所管限的;及(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b)该证券是 ——
(i)一项认购权,而该项认购权使其持有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先行订定的日期或之前,以先行订定的价格取得或处置一个先行订定数目的认可地区性证券或认可一篮子证券,或另收取现金付款而不作该项取得或处置;或
(ii)一项可换股债权证明书或票据,而该债权证明书或票据使其持有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先行订定的日期或之前将该债权证明书或票据换作其发行者某些属于认可地区性证券或认可一篮子证券的证券;
规章 (rules)就 ——
(a)认可地区性交易所而言,指管限该认可地区性交易所的运作及管理或其成员操守的规则,不论该等规则如何称述及载于何处;
(b)认可交易所而言,其涵义与本条例第19(1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
认可一篮子证券 (approved basket stock)指组成一篮子证券一部分的任何证券,而 ——
(a)该一篮子证券由以下证券组成 ——
(i)在一个或多于一个认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及
(ii)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及(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b)(a)(ii)段提述的证券的总价值不超过组成该一篮子证券的所有证券的总价值的40%;
认可地区性交易所 (approved regional exchange)指根据第2条被指明为认可地区性交易所的地区性证券交易所;(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
认可地区性证券 (approved regional stock)指在认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价值 (value)就任何在认可地区性交易所或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而言,指该证券在其所涉的指明衍生工具推出市场日期在该认可地区性交易所或该认可证券市场(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报的收市价格,而在无此收市价格的情况下,则指在顾及上述的推出市场日期下该证券的先前收市价格;(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购买 (purchase)、售卖 (sale)及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分别具有本条例第19条给予该三词的涵义。
(由1998年第33号第12条增补。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附表5
[第2及13条]
裁定费
(格式变更——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50
(附表5由2000年第5号第5条增补)
附表6
[第47G条及附表7]
就在或曾经在合资格投资安排下持有的物业变通本条例第29CA及29DA条
1.本附表的适用范围
如根据某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某住宅物业(有关物业)被处置,且有下述情况,则本条例第29CA及29DA条经本附表指明的变通后,适用于该协议或转易契 ——
(a)某人(甲方)是指明另类债券计划中的合资格投资安排下的发起人;
(b)有关物业符合以下两项描述的其中一项 ——
(i)该物业是在该安排下持有,作为指明资产(或指明资产的部分)的,或是曾经在该安排下持有,作为指明资产(或指明资产的部分)的;
(ii)在该安排涉及发债人持有甲方与发债人成立的业务实体中的权益作为指明资产的情况下,该物业由该业务实体持有,或曾经在该情况下由该业务实体持有;
(c)下述两者的其中之一是该协议中的售卖人,或该转易契中的转让方(视情况所需而定) ——
(i)(如(b)(i)段适用)甲方或该发债人;
(ii)(如(b)(ii)段适用)甲方或该业务实体;及
(d)该协议或转易契,并非该安排下的发起人——发债人指明资产交易,亦非该安排下的发起人——业务实体资产交易的协议或转易契。
2.在取得物业后处置物业的情况下的变通
(1)本条例第29CA(1)、(2)、(5)或(6)或29DA(1)、(2)、(5)或(6)条提述售卖人或转让方取得有关物业 ——
(a)在本附表第1(b)(i)条适用的情况下,须理解作提述 ——
(i)发债人从第三方取得有关物业;或
(ii)在发债人从作为发起人的甲方取得有关物业前,甲方从第三方取得该物业;而
(b)在本附表第1(b)(ii)条适用的情况下,须理解作提述 ——
(i)业务实体从第三方取得有关物业;或
(ii)在业务实体从作为发起人的甲方取得有关物业前,甲方从第三方取得该物业。
(2)本条例第29CA(5)(a)或(b)或(11)或29DA(5)(a)或(b)或(11)条提述售卖人或转让方,须理解作提述第(1)(a)(i)或(ii)或(b)(i)或(ii)款(视情况所需而定)提述的、从第三方取得有关物业的同一人。
3.在取得的土地上建成建筑物后处置建筑物的情况下的变通
如有关物业或有关物业的部分,是由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构成的,则本附表列表第1项第3栏指明的、在该项第4栏中与该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本条例条文中出现的提述 ——
(a)(如本附表第1(b)(i)条适用)须理解作在该项第5栏中与该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提述;或
(b)(如本附表第1(b)(ii)条适用) 须理解作在该项第6栏中与该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提述。
4.在拆卸建筑物后处置连建筑物取得的土地的情况下的变通
如有关物业或有关物业的部分,是由任何土地构成的,则本附表列表第2项第3栏指明的、在该项第4栏中与该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本条例条文中出现的提述 ——
(a)(如本附表第1(b)(i)条适用)须理解作在该项第5栏中与该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提述;或
(b)(如本附表第1(b)(ii)条适用)须理解作在该项第6栏中与该提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提述。
5.业务实体取得物业
本附表提述业务实体取得的有关物业,包括业务实体藉甲方在该业务实体成立时以实物投放入该业务实体而由该业务实体取得的物业。
附表7
[第69条]
关于《2013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的过渡性条文
1.《2013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2013年第10号)(《修订条例》)第24(1)及(2)、25(1)、26、27、28、29、30、31、32及34条,对本条例第2(1)条(评税及印花税的定义)、第4(3)、13、14、18J、19、45、58A及58B条及附表1作出的修订 ——
(a)在下述情况下,并不适用于某指明另类债券计划,亦不适用于其中的债券安排或投资安排:在《修订条例》第4部生效#前,有另类债券在该计划中的债券安排下发行;及
(b)并不适用于在该项生效#前签立的任何文书。
2.本条例第2(1)条(债券的定义)、第4(5A)及(5B)条、第VA及VB部及附表6,只在下述情况下,适用于某指明另类债券计划或其中的债券安排或投资安排:在《修订条例》第4部生效#当日或之后,有另类债券在该计划中的债券安排下发行。
3.本条例第47L条,并不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45(5A)(c)条须就下述文书缴付的印花税:在《修订条例》第4部生效#前签立的文书。
(附表7由2013年第10号第35条增补)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9日。
附表8
[第19及63条 及附表1及10]
(由2016年第16号第32条修订)
关乎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及转让书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分配 (allotment)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某股份或单位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或该单位的发出,而 ——
(a)该项发行或发出源自就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进行的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及
(b)该等活动通过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或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中记录;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分配时段 (allotment period)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而言,指在下述两日之间的期间(包括该两日) ——
(a)该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分配的指示当日;
(b)该项分配交收当日;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交易所买卖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指其股份或单位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或交易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要约文件 (offering document)就某集体投资计划而言,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文件 ——
(a)邀请可能成为该计划的股东或单位持有人的人,参与该计划;及
(b)载有关乎该计划的设立或管理的资料;
参与证券商 (participating dealer)就某交易所买卖基金而言,指获该基金的受讬人或经理授权,接收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指示及赎回指示的人;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组成文件 (constitutive documents)就某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指管限设立该计划的主要文件;
庄家 (market maker)就某交易所买卖基金而言,指获联交所批准或注册,按照联交所订立的规章,就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的人;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open-end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指符合以下说明的集体投资计划︰在其任何股东或单位持有人的要求下,其股份或单位可 ——
(a)以一个完全或主要按该计划的净资产值计算的价格;及
(b)按照该计划的要约文件或组成文件所列回购或赎回频密程度、规定及程序,
予以回购或赎回;
集体投资计划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给予的涵义;
联交所 (Stock Exchange Company)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购买 (purchase)、售卖 (sale)及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修订)
赎回 (redemption)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某股份或单位而言,指该股份最终被转让至该基金后被注销,或该单位最终被转让至该基金后被取消,而 ——
(a)该项注销或取消源自就该基金的股份或单位进行的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及
(b)该等活动通过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或在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中记录;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赎回时段 (redemption period)就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赎回而言,指在下述两日之间的期间(包括该两日) ——
(a)该基金的庄家提交该项赎回的指示当日;
(b)为该项赎回而将有关的香港证券交付予该庄家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售卖或购买。
2.根据第19(1E)(a)或(12)条当作为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买的交易,前提是所涉及的证券,须是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
3.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而作出的下述各项交易 ——
(a)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购买,而该项购买在分配时段内交收;
(b)符合下述两项条件的香港证券交易(如有的话)的售卖及购买两者 ——
(i)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而该项购买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
(ii)该项交易在分配时段内交收。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4.为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赎回而作出的下述各项交易 ——
(a)符合下述两项条件的香港证券交易(如有的话)的售卖及购买两者 ——
(i)该项售卖由该基金的参与证券商作出,而该项购买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
(ii)该项交易在赎回时段内完成;
(b)由该基金的庄家作出的香港证券售卖,而该项售卖在赎回时段内完成。
(由2020年第7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3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3)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以下交易而签立的转让书︰不经由售卖及购买而转移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实益权益的交易。
2.根据第30(3)条当作为第27(4)条所载、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的转让书的文书,前提是所涉及的单位信讬计划,须是一个交易所买卖基金。
第4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4)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转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股份或单位的交易而签立的转让书。
2.根据第30(3)、(4)或(5)条当作为属于附表1第2(4)类的转让书的文书,前提是所涉及的单位信讬计划,须是一个交易所买卖基金。
(附表8由2015年第4号第6条增补)
附表9
[第19及63条及附表1]
关乎监管资本证券的交易及转让书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监管资本证券 (regulatory capital security)具有《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7A条所给予的涵义;
购买 (purchase)、售卖 (sale)及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监管资本证券的售卖或购买。
2.根据第19(1E)(a)或(12)条当作为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买的交易,而所涉及的证券,是监管资本证券。
第3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3)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而签立的转让书︰监管资本证券的实益权益,藉着该项交易,不经由售卖及购买而转让。
第4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4)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符合以下说明的交易而签立的转让书:有监管资本证券,藉着该项交易而转让。
(附表9由2016年第12号第27条增补)
附表10
[第19及63条及附表1]
关乎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交易及转让书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分配 (allotment) ——
(a)就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并非单位信讬计划者)的股份或单位而言,指该股份的发行或该单位的发出;及
(b)就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属单位信讬计划者)的单位而言,指该单位的发出,并包括在第19(1A)(b)(ii)条所描述的情况下,由该计划下的经理完成的该单位的售卖;
售卖 (sale)及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 (authorized open-end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指附表8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而该计划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04条获认可的。
2.为本附表的施行,如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在以下事件之后,被注销或取消,该股份或单位即属被赎回 ——
(a)该股份或单位被转让至该计划;或
(b)有人授权或要求该计划,将该人视为与该股份或单位再无任何利害关系。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任何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 ——
(a)作出该项售卖或购买,是以某认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的分配或赎回作为代价的;
(b)该香港证券的价值,是与有关股份或单位的价值成比例的。
第3部
无须缴付附表1第2(4)类所订的印花税的转让书
1.为本附表第2部第1项所提述的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而签立的转让书。
2.根据第30(3)条,就单位信讬计划下的单位而当作为属于附表1第2(4)类的售卖形式转让书的文书,前提是有关售卖符合本附表第2部第1项指明的两项条件。
(附表10由2016年第16号第33条增补)
附表11
[第19及63条]
关乎双柜台证券的交易
第1部
释义
1.在本附表中 ——
售卖或购买 (sale or purchase)具有第19(16)条所给予的涵义;
庄家 (market maker)就某双柜台证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获认可交易所批准或注册,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就该证券进行庄家活动或流通量供应活动;
规章 (rules)就某认可交易所而具有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中该词就某认可交易所而具有的涵义相同;
双柜台证券 (dual-counter stock)指某项有2个部分的香港证券,该等部分以不同货币为单位,并均可在2个柜台交易,而该等柜台由认可交易所(按照该交易所的规章)指定为该证券的初级柜台及二级柜台。
第2部
第19(1)条不适用的交易
1.由某双柜台证券的庄家作出的该证券的售卖或购买。
(附表11由2023年第1号第5条增补)
附表12
[第29DHA及63B条]
(由2023年第148号法律公告及2024年第3号第15条修订)
为施行第IIIA部第6A分部而指明的计划
附表13
[第29DM及29DQ条]
署长在指明押记下的权力
1.为标的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投购保险,保额以不超过使该物业恢复原状的全值为限(就上述保险缴付的任何款项,即构成对该物业除指明押记以外的押记,其优先权与该指明押记的优先权一样)。
2.取得标的物业的管有权,并为此目的提起任何法律程序。
3.作出一切必需的或合宜的行动,以保存、维修及管理标的物业。
4.将标的物业出租,退回该物业的租契及接受该物业租契的退回。
5.行使标的物业的拥有权所附带的任何权力或权利。
6.行使在与标的物业有关的任何申索、要求、争议或法律程序中作为一方的权力或权利。
7.在不影响任何优先权的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及在不受有关指明押记及所有其他权益、权利及产业权(优先权不及该指明押记者)的规限下,以署长认为适当的方式,在署长认为适当的合法条件的规限下,售卖及转让标的物业,包括 ——
(a)更改或撤销任何关乎该物业的售卖合约;
(b)在任何拍卖中购入该物业;及
(c)再出售该物业。
8.作出一切必需的或合宜的行动,以将标的物业变现。
(附表13由2023年第148号法律公告及2024年第3号第16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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