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4-2-18 11:36:26

3月底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攻略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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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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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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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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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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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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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1.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即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依次按照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其经营所得。
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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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若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我们还整理了
2023年新增的
与个税经营所得相关的
税费优惠政策
供您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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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4.《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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