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4-2-18 10:30:22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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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可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来源:山东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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