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4-1-24 19:50:12

红城税“识”丨知识帖: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红城“税事”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遵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401/24/928_1706097012099.jpg?width=1000&size=63394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红城税“识”丨知识帖: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