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4-1-22 19:10:21

【20240121 每日一税】没有之一:最糟糕的准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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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1 每日一税】
没有之一:最糟糕的准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5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01月14日,有同学咨询:公司创始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有何利弊?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每日一税看到一个准上市公司撤回申报材料,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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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权架构堪称最糟糕的准上市公司股权架构,没有之一。
其唯一优点是:实控人牢牢地把控了控制权。
从税的角度看,相对于实控人直接持股,不利有三:
一、增值税
毫无优势,无论解禁前还是解禁后,还是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出让股票都会缴纳增值税;个人直接持股,减持股票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实控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取得股息红利按20%征个税;转让股票取得所得适用“经营所得”按35%征个税。
自然人直接持股,无论取得股息所得还是处置股票(限售股)都按20%的个税,税负明显低于合伙企业持股。
提醒:自然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无论是公开发行取得原始股还是从转让市场取得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税。
实控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股票,即使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也照常按20%征收个税。
除了税收因素外,实控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股票,持有期间或减持股票缴纳的个税,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奖励(实缴个税的部分地方留存返还)。
三、兼并重组不能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因国家尚未出台任何企业兼并重组的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无现金支付对价,存在巨大的税收负担。
简而言之,企业实控人【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是最糟糕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当然,也是是最糟糕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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