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4-1-10 04:15:21

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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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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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服务监管新机制,现将2023年度已出口货物劳务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大家根据政策做好出口收汇相关工作。

01
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2023年度(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在2023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无特殊情况,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延期办理退(免)税申报。纳税人2024年4月30日后报送之前年度出口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收汇相关材料,待税务机关核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
02
关于出口收汇的要求
纳税人2023年度已出口货物劳务,应当在出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10类情形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2024年5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4月30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发生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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