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3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30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后全区税收票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字号的说明
为了便于彻底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从现在开始,凡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其字号中的印制年代全部用4位数表示。如区局新印制的2000年第一版式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为“(20001)”蒙地完xxA号。
二、关于税收票证销毁
各地要在近期对上缴的作废、停用等已不再使用,符合销毁条件的票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销毁。各地对各种需销毁的票证,特别是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要严格清点,认真登记,一定要做到手续齐全。此次销毁工作,必须全部做到由盟市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监销,旗(县)级地税局一律不得阐自进行销毁。
三、关于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编报
近年来,个别地区在向区局上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时,上报的计划领用数与实际用量偏差太大,有的造成多领积压,有的出现少领税票,常出现面临断档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区局票证印制和发放工作的正常安排。为此,区局重申:各地在上报计划时,一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充分保证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适当留有余地,防止断档出现,影响税款及时入库,又不多领积压,造成浪费的原则,编制计划。今后,凡是上报计划偏差太大又无正当理由的,区局将对有关单位和票证主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做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关于二连市地方税务局使用税收票证的说明
二连市地税局自2000年元月1日起,凡是征收的地方税收入,原则上必须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按级次进行入库;所征收税款和国税局所征收税款混合收取时,为了工作方便,可以使用国税局的税票进行征收,但在缴库时,必须使用地税局的各种税票分别按级次、税种进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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