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1:04:0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2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地来电话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规定不够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高于原工商统一税的,在计算退还企业1994年度多缴纳税款时,应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其审批权限按
省局冀国税外发5号文规定权限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持平或下降的,1994年度企业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经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批准,摊入企业进项税金。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