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2 10:37:4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971号
江苏、浙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南京分行、杭州分行,2007年度纳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2007年度,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当期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丰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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