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5 每日一税】代持股:企业代持股分回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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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每日一税】
代持股:企业代持股分回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辨析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50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1月24日,有同学咨询:隐名企业股东从显名企业股东分回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存在企业间代持股投资的情形,那么,隐名企业股东从显名企业股东分回的投资收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现与大家探讨。
【案例】2020年1月,居民企业A委托居民企业B投资M科技公司,占股30%。2023年10月,M科技公司给B分红8000万元,B将该投资收益又全额分给A。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解析】显然,M分红8000万元给B,B直接投资M,B免征企业所得税。
A委托B投资M,B将取得的投资收益8000万元,转付给A,A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两种观点:
观点0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A取得B代持股分回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有老师认为,A委托B投资M占股30%,其实质是A投资M,M分红给B,B付给A,A取得的分红8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证据:A委托B投资M的投资协议,A、B、M的相关会计处理凭证。
观点02:A取得B代持股分回投资收益,属于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A委托B投资M,相关会计处理为,A与B间挂往来,B与M均作一般投资业务相应会计处理。
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毫无疑问,B为M市场监管局登记的股东,B收到M分红8000万元,凭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B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A并非B股东,A收到B支付的所谓分红8000万元,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并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每日一税赞成观点02,隐名股东(企业)A和显名股东(企业)B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也没有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规定。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不能仅凭立法精神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何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
每日一税提醒大家,进行税务处理时,税法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凭立法精神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臆想申报纳税,否则,可能带来意外灾难。
关于代持股显名股东(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是否缴纳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厦门市税务局的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当属依法征收的主流观点,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委托其他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代持股时,务必考虑分回的投资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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