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1:05:48

黑地税发[1996]2号 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税问题


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税问题
黑地税发2号

一、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私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办学所得,应并入该企业或该经济组织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无论是何种形式办学,对个人从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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