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1995〕55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5〕55号
现将国税函发(1995)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新疆地质矿产局所属的地勘单位,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项条件的,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所得税就地征收缴中央金库。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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