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6:45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2]353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石国税函353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石国税函35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冀国税函537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尽快办理涉税事宜。针对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发现的问题,市局就今后饲料产品免税事宜重申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冀国税函188号文的规定,对报请免税的产品进行抽样、签封,并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委托省局指定的机构――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由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免税依据。
2、各局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中的“产品名称”应和检测报告的“产品名称”一致,字迹工整清楚,不得简写或省略。
3、免税申请未批准前各单位应将税款征收入库,待省局批准后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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