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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2]353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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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函[2002]353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2]353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2]353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2]35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第二批免税名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537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尽快办理涉税事宜。针对200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发现的问题,市局就今后饲料产品免税事宜重申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冀国税函[2002]188号文的规定,对报请免税的产品进行抽样、签封,并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委托省局指定的机构――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由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免税依据。
  2、各局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中的“产品名称”应和检测报告的“产品名称”一致,字迹工整清楚,不得简写或省略。
  3、免税申请未批准前各单位应将税款征收入库,待省局批准后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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