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13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1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按照全区国税系统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内容和口径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向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打好基础。切实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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