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填报方式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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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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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01
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四)免税销售额”部分。如果您为小微企业,则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您为个体工商户,则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如果您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您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开具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02
将开具的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表格中所需要填写的不含税销售额,在此处应为含税销售额/(1+1%)。如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为50000元,则主表第1行、第2行应填写:50000/(1+1%)=49504.95元。
对应减征的销售额2%部分计算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的“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填写。
此处应填写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不含税销售额×2%。按上文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4.95元,本表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应填写:49504.95×2%=990.10元。
系统将自动计算得出第2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为1%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填写好主表后,点击“保存”。再打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填写。
在减税项目内点击“增加一行”;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栏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数据与主表的第18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一致,填写完毕后保存即可。
开具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03
将开具的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此处不含税销售额应为含税销售额/(1+3%),如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为50000元,主表的第1行和第2行应填写:50000/(1+3%)=48543.69元。
编校:梁思雨
审稿:朱晓永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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