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4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84号
乌鲁木齐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按销售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 169 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地 55 条 5 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该企业销售人员继续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销售费用提取比例 4.5% ,其中:工资 1.5% ,才旅费、通讯费 2.5% ,业务招待费 0.5% ),截止日期: 2002 年元月 1 日至20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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