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5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新水局65号)及《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关于2006年度分摊后勤基地管理费用的申请报告》(新水局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36号)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80、2万元及分摊共同费用999、04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的共同费用可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提管理费按规定进行列支,年终若有结余应計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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