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9: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提交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提交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12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宏发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在2006年度内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按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终若有结余应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单
所在地区
1
新疆宏景通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
2
石河子市宏景通讯器材经销有限公司
石河子
3
喀什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
喀什地区
4
库车宏景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
5
新疆宏景通讯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阿克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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