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1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国科发政字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名单没有新疆境内的科研机构。
二、国税发 135 号附件所列 242 家科研机构名单中,新疆境内的科研机构仅为: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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