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3]14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14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
石国税发14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88号《关于执行起征点加强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全面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对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决不允许在执行政策上打折扣。一是要切实加强征管,既要把起征点以上的税款收上来,又要让起征点以下的所有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不留死角。二是要做好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以及完善、落实公开办税制度,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三是在搞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政策变化而给管理工作、税收收入带来的影响。
二、合理定额,公平税负。各单位可根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市局已于前期做过安排),适时开展定额季度调整工作,使定额更趋合理;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中,各单位今后要将处于临界点的纳税人做为重点监控户,及时掌握此类纳税人的变化情况,如资金变动、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人数、仓储面积等。对达到征税要求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三、强化管理,规范程序。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不等同于消弱对这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放任自流;相反,各单位更要加强各项征管制度的落实,强化监控。
(一)登记管理。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要在税务登记底册上注明“免征”字样或标记,也可另册登记。对有停歇业行为的业户,也要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核定定额。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按月进行分行业、分类型的典型调查,逐户核定定额(下达通知书),并每半年由税务所对此类业户按照定额核定程序,提出定额核定或调整意见,报县(市)区局批准。
(三)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季度申报,对按次(日)申报的纳税人也要当场填报申报表,申报表样式附后。
(四)发票管理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在起征点下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暂缓实行领购发票制度),代开金额150元以下的发票,暂免征增值税,开票金额计入月销售额。
未办理税务登记按次(日)纳税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在150元以下的,开具时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税务机关要在代开发票台帐上记录身份证号码。
所有代开发票金额每次达到可超过150元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享受起征点免征的纳税人,因代开发票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月销售额确实在起征点以下的,可办理退库手续。
(五)免征户的核定。为满足CTAIS运行的要求,对所有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定《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退方式填写“直接减免”;减免原因填写“其他减免原因”,减免种类填写“其他减免”,减免理由填写“起征点以下,政策性减免。……”,减免额度填写起征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算出的税额。减免所属期限为每半年重新办理一次免税认定。
四、报表上报时间。请将各地执行起征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法、经验、建议连同调查表于7月25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
1、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双定户)(略)
2、纳税人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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