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6: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15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院办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5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名称
金额
征收单位
新疆岩土公司分公司
40
乌市地税局
新疆岩土公司机械租赁公司
8
同上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
25
同上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喀什分院
20
喀什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分院
20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田分院
2
和田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克拉玛依分院
22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
新疆岩土公司地久建安公司
13
乌市地税局
合计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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