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5: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交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第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十五条“管理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0171、29元(见表)。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度如有节余,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分摊金额
税务管理机关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681178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134541、60
吐鲁番地税局
哈密盐业分公司
243651
哈密地税局
奎屯盐业分公司
46094、73
伊犁州地税局
巴州盐业公司
24705、96
巴州地税局
合计
11301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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