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土地转让收入3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土地转让收入3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1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土地转让收益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新钢材323号),鉴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生产用地有偿转让收入数额较大,在建期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所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0000万元,在3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内逐年结转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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