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31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4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共同费用758962.5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见附表)
附表:《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名称
分摊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修理厂
364045.59
直属征收局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141904
直属征收局
新疆交通饭店
253012.91
沙区税务局
合计
758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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