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4: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31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4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共同费用758962.5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见附表)
附表:《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名称
分摊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修理厂
364045.59
直属征收局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141904
直属征收局
新疆交通饭店
253012.91
沙区税务局
合计
758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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