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6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农资公司所属配送中心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农资公司所属配送中心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
新地税函60号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要求继续保留我社农资公司奎屯、伊犁、阿克苏等配送中心由公司汇总统一纳税的函》(新供联财字148号)收悉。经核查,自治区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配送中心属报账制单位,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准予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配送中心(名单附后)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自治区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纳税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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