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75号 自治区地税局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管理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管理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7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9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203.70万元分摊至吐鲁番分公司、哈纳斯分公司、旅游汽车公司,并在2001年所得税税前列支(附表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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