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06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10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357 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在 2001 年度内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 59.5 万元(集团本部 573639.5 元,工贸公司 7021 元,达亿服装装饰中心 1844.5 元,针织中心 8984.5 元,纱布厂 3510.5 元)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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