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1 10:31: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6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101 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 1.465.000 元(集团本部 1.398.090.5 元、工贸公司 13.447 元、达亿服装装饰中心 3.572.5 元、针织中心 22.781.5 元、纱布厂 4.077.5 元、新疆新鲁纺织公司 8.154 元、新疆欣丰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4.877 元)。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 2002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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