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百问百答(145)| 现实生活中的善意,与民法典中的善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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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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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法典相伴
顺义区司法局和顺义区融媒体中心
联合制作播出民法典百问百答系列节目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
顺义区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成员
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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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善意的谎言,善意的提醒……现实生活中的善意,与民法典中的善意有何不同?
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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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大众常说的善意其意思是好心,民法典中的善意特指“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认定是否属于民法典中的善意,需要“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此处的善意就是对物权公示方式具有的公信力的信赖。
比如,甲的画挂在好友乙家,别人自然会认为乙是画的所有权人,这是基于占有而被推定所有的情形。乙将画卖给了丙。如果甲想追回自己的画,而丙要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那么,丙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甲是所有权人的事实“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再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甲乙是夫妻,其共有的房产由于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别人会认为甲是唯一的所有权人,这是基于登记的推定效力。甲将房产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丙支付了合理对价。如果乙主张追回夫妻共同房产,丙要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甲是所有权人的事实“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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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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