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3-10-16 18:05:15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21期)

【税费优惠政策通讯】
(2023年 第21期)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16/547_1697450714950.gif?width=500&size=229331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16/274_1697450715037.gif?width=500&size=22933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政策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http://file.tax100.com/o/202310/16/851_1697450715285.jpg?width=258&size=1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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