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1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2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函22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 3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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