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部分地、州、市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部分地、州、市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41号
伊犁州、克州、博州、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哈密、塔城、阿克苏、喀什、和田、吐鲁番、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申请减免地(州)、市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新出计[2003]17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给予部分地、(州)、市新华书店(见附表)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3、2004、2005年度)的照顾。
附件:14家新华书店名单(略)
新地税函41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部分地、州、市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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