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2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申请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2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经研究,同意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1998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20.5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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