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函13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字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310万元(详见附表)。
下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允许在2001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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