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5: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2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2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
新地税函338号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申请批准我社2002年度行政事业费预算的函》(新供联财89号)收悉。经核审,你社及学习2002年行政经费核定为1400万元,主要用于区社及学校的正常经费支持。
核定的行政经费,由你社直属企业分摊解决(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准予直属企业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附件:直属企业应承担经费分摊明细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2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