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通知
新地税函21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博州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395号)文。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2001年度向下属企业在分摊管理费用888.041.87元(分摊数额见附表),下属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费用分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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