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7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6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第55条5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该企业销售人员2004-2005年度工资、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继续实行按销售量提取的办法处理:销售费用按销售净额的4.5%提取(其中:工资占1.5%,差旅费、通讯费占2.5%,业务招待费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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