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1:4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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