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1:00: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等3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等3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3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3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新疆招标有限公司等两家国家鼓励类企业2004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意新办企业自治区职业安全检验评价中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002-2004年度)的照顾。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企业各纳税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等3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