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8: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6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新地税发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企383号)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收到的退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比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管理规定》第9条第10款第1项规定,视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专门用途的退税,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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