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8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383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发74号)及(博州地税发68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4年(2002年—2005年)、免征精河县白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2003年—2007年)。请认真做好每年度的核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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